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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就交易规则等征求意见

中研普华财经(http://finance.chinairn.com)  日期:2015年3月23日 

  原油期货交易基础制度大体成形,境外投资者参与模式基本明确。

  昨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能源中心)就交易规则等4个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境内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的上市推进工作又前进了一步。

  据介绍,能源中心起草了一批相关业务规则和细则,将分批次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交易规则”对上市品种和合约、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等作了安排;“会员管理细则”和“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明确了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信息管理细则”对信息内容及发布、信息服务、信息使用、收费标准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业界比较关注的原油期货交易基础制度、境外投资者参与模式等基本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能源中心将采用经实践证明良好运行的交易编码、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等基本制度。同时,计划在商品期货上引入适当性制度,规定个人和单位投资者的入市标准。

  另外,能源中心将作为中央对手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能源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说,业务规则体系是市场运行的基石,能源中心构建的业务规则体系不仅参考了国际交易所的通行惯例,而且也坚持了我国境内期货市场行之有效的制度,致力于为境内外投资者营造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制度环境。

  境外投资者参与方面,能源中心将采用五种模式:一是类似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模式,直接参与交易;二是通过类似期货公司会员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只能接受境外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委托;三是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即二级代理模式;五是由境外中介机构中间介绍给期货公司会员,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资质上,除合规经营等方面要求外,能源中心分别设定了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标准。

  原油期货将是能源中心推出的首个国际化品种,打牢基础性制度体系对于未来顺利推出原油期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前述能源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能源中心将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建立一套既符合国内市场监管要求又充分对接国际市场通行惯例的规则体系。接下来,能源中心在听取市场各方对于首批业务规则意见的同时,会继续发布结算、风险管理、交割等业务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原油期货交易的外汇、财税及海关监管等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业务规则体系。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确保原油期货上市前的稳定运行,能源中心还将适时启动全市场仿真交易,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并检验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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