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最新上调制度执行。上调后,2015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政府主管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是“硬标准”,不仅员工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计算基数也都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企业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次调整后,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比2014年的标准1808元增长了222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比2014年的标准16.5元/小时增长了2元。
此外,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出,以下这些项目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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