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公布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其中,个人所得税前三季度实现5697亿元,同比增长12.4%。在我国近年来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语境下,个人所得税的一举一动常牵引着人们的眼球,通过个税尤其是起征点的调整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是很多人的想法。但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原副局长许善达所说的那样,个税首先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且,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3%。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于1776年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税收原则。他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斯密认为税收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这里的公平是指反对按身份定税。他同时主张,应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即“税收中性原则”。税收理论发展至现代,现代财政理论中两个最重要的税收原则,是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主要指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应尽可能降到最小,最优的是保持一种中性状态,而公平原则则主张具有不同福利的纳税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款。
但事实上,这两个原则现实中都难以完全实现,税收在现实中往往并非中性。寄望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往往难以取得很大成效,一是因为个税在总收入中占比较小,二是因为不同纳税人的真实福利差距往往不好界定。前者容易理解,比例不够大,那么对基尼系数的影响自然较小。至于后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同等收入水平的两个家庭或个人,可能其中一个的房产较多,另一个较少或者没有,那么即使适用同等税率,其承担个税后的境遇也是完全不同的;也可能,前者从事公共部门的工作,而后者从事市场性工作,二者享有的福利、能够承受的个税水平也是差别很大的。
因此,个税的调整与改革,应该回归这项税收自身的理性,而不是过度寄望它来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甚至改变社会的基尼系数。这不仅不太现实,而且有可能误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包括初次分配改革,以及二次分配改革。同时在我国,还需要大力推进特定群体的薪酬体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因为这些也与社会整体公平度有着极大关系。
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周期间表示,中国肯定要迈过“中等收入陷阱”,而系统性的收入分配改革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要素之一。《人民论坛》杂志曾在征求50位国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列出了“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十个特征,包括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贫富分化、腐败多发、社会动荡等。无疑,经济转型与调结构是关键,但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改革不断调节收入差距,也将会不断培育稳定的“纺锤型”社会所需的中产阶层,让中国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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