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第十三期环保清单已印发各部门。
两部门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三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指出,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五期节能清单范围内购买。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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