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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公告乌龙指罚款共计5.23亿元

中研普华财经(http://finance.chinairn.com)  日期:2013年11月15日 

  光大证券晚间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11月14日收到证监会处罚书,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2013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1号),详细内容见公司临时公告2013-043。201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光大证券、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 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 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2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

  2、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另外,中国证监会同日下发[2013]20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同日,中国证监会下发[20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3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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