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从物价部门获悉,新的《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当天正式实施。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新的《管理办法》借鉴了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了湘潭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行为、使用范围和管理措施。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严格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这次修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包括: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计征;国有土地出让按出让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的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沙石资源按沙石采掘销售量的0.5元/立方米征收;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1%征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5元/平方米。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政府规定的扶持蔬菜、生猪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节日期间稳定价格的补贴;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并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以及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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