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此项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长城证券研究所总监向威达表示,此项政策出台对股市而言并非利好,并没有从实际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也不能对股市的方向有明显改变。
向威达分析称,虽然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税进行了差异化的征收,但实质上,这笔税负上市公司已缴纳,再向投资者征收已经是重复征税。
向威达指出,从本质上而言,鼓励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并不能真正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一方面,不论上市公司是否采取现金分红,以及分红的形式究竟如何,这是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同时,对于不同的上市公司不同阶段的需求不同,统一采取现金分红,并不能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向威达进一步指出,如果采取现金分红,即使是实行差异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于股民的股东权益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是减少的。
此外,向威达认为,虽然采取差异化征收,但对于中国股市的投资者而言,更多是通过股价的波动中获取投资收益,而非单纯依靠现金分红来获取收益,为此,“对投资者而言,获取投资收益的影响并不大”,向威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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