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贷可借鉴台湾信保基金模式
各级政府可将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增资,强化担保机构承保能力。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民间投资,构建政府资金为主体,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多渠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永续补充。
我国目前正处于银行业加速转型,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加快拓展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的大环境中。但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起步较晚,运作经验不足,目前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如何化解这种窘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发展模式或可借鉴。
我们考察了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考察下来更加深了我们这种认识:要想发展好中小企业信贷市场,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的多方努力,共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有效的担保体系。同时,也需要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和辅导体系,通过办校、开设培训班、举办讲座等方式,培育一批专业的中小企业人才队伍。
我们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基本上都采用商业化运作,政府扶持不够,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
如何改变?我们认为,可以科学设计、合理规划,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及其分支机构,并选择若干经济较为发达、民间资本相对充裕、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较多的省市进行试点。基金则应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积极吸纳金融机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形成真正非营利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新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担保机构仅靠担保收费,容易引发偿付危机。为了防止风险,各级政府可将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增资,强化担保机构承保能力。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民间投资,构建政府资金为主体,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等多渠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永续补充。
至于金融管理部门,则需要加大监管和支持力度。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保担保机构高效运行,采取公开、透明运作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业务进展情况;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要求担保机构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经营状况,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银行和社会公众公布对外担保总额,确保担保责任控制在有效担保能力之内。
此外,系列支持举措的出台也非常重要。如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坏账核销以及降低开设小微专营机构或网点的准入要求等,在相对宽松的政策支持下,鼓励小银行进一步大胆创新,鼓励多开设有特色的专营机构,把小企业融资工作、市场服务做得更精细,更有利于小企业短、平、快、小的信贷特点。
当然,除了这些努力,商业银行也要加快自身转型的步伐。
在和台湾地区同业者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过去的20年里,台湾金融业已经完成了利率市场化,台湾地区的银行也已经从服务大企业、吃利差为主,向为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为主的转型。
而我们的银行现在正面临转型难题。以往,银行依赖于传统存贷款业务,对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现在受大客户扩大存贷款利率变动幅度、金融脱媒加速、大企业集团加速资金集中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几大转变迫在眉睫。包括从热衷于“傍大户”向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变;从银行综合经营网点机构向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或网点转变;从营销个案,向平台搭建、方案策划、产品设计、整体风控转变;从对客户经理总量综合考核模式向小企业业务差异化考核机制转变等。
现阶段,我们的银行业应该向台湾地区的银行学习,放下身段,成为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商。
首先,要加快小企业专营体系的建设,鼓励成立特色专营机构,建立专门的小企业团队,设置专营方案。其次,形成“政府平台+企业+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和客户管控平台,解决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组建各类“信用共同体”或者“利益共同体”,以合作平台为基础,针对性地制定“产品方案模板”,并通过平台来管控风险。再次,要不断推出适合小企业特点或其行业特征的新产品,通过多途径多产品交叉销售,制定《小企业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成为真正的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
与此同时,银行内部进一步完善小企业差异化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客户经理制度,对小企业业务进行差异化的业绩考核,并设立专项奖励等措施,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特别要指出的是,台湾银行与信保基金之间的紧密合作机制实际上是一种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这是台湾信保基金成功运作的关键。大陆可予以吸收借鉴,建立银保合作、风险共担的长效运作机制。
建立这种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是鼓励商业银行参与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或机构发起,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形成银担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协作关系。二是引导银行按照等价有偿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对于与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予以奖励或税收优惠。三是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合理确定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共同加强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监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作者系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处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银行管理处副科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监管处科长、副处长。本文为本报记者肖中洁采访整理,已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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