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该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 支持范围包括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及回收体系的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办法》在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上提出创新,综合考虑了循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对于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等工作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需签订承诺书;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支持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支持其他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办法》还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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